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八条有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