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有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三)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