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九十二条有效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