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九十条有效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