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七条有效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三)清缴所欠税款;(四)清理债权、债务;(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