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第八十六条有效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