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六节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第五十五条有效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未作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至第五节的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