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五节 入伙、退伙第四十六条有效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