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