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四十一条有效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