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四节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第三十七条有效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