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三节 合伙事务执行第三十五条有效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