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九条有效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