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章 普通合伙企业/第一节 合伙企业设立第十四条有效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