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