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条

有效

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