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条有效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清算人承担和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九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