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第八十四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并回答询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