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