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第七十七条有效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