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