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五十八条有效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