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第五十六条有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