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第三十九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