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