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二节 受理第十七条有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