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三节 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