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第二节 受理第十二条有效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