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效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