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九条有效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