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章 破产清算/第二节 变价和分配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