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