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