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中文English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第三条

有效

护照分为普通护照、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向外国政府推介。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

本站文本分别转载自共产党员网党内法规库、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是两套规范体系,本站分库检索、不合并结果。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