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七条有效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