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