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十六条有效护照持有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形,由护照签发机关宣布该护照作废。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宣布作废的护照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