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章 农产品生产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