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