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章 审计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