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