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