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