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已废止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