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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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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第十七条

已废止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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