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七条已废止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