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章 本票第七十五条有效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本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三)确定的金额;(四)收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