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章 汇票/第二节 背书第三十五条有效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