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五条有效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由金融行政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票据的付款人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百零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