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四条有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因前款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该金融机构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8月28日第一百零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零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