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在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