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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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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放射性污染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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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