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废止放射性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谋取其他利益,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的;(二)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