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α放射性固体废物依照前款规定处置。禁止在内河水域和海洋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