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章 放射性废物管理第四十二条已废止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禁止利用渗井、渗坑、天然裂隙、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