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其贮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盗、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